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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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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2020年涉外离婚新规定有哪些

2020年涉外离婚新规定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规定,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采用法院地法原则。不论是离婚的条件,还是离婚的程序,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2020暂未出台涉外离婚新规定和解释,故依旧沿用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他国家离婚条件规定

并非所有国家的离婚都像我们这样严格的规定,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小编为您收集其他国家离婚条件离婚条件:

日本:如果丈夫认为妻子睡觉姿势不好看,就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意大利:妻子不干家务或不爱干家务,丈夫便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阿富汗:如果女方提出离婚,那么她再嫁人时,她的再婚丈夫要付给前夫两倍当年婚礼费用;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重新嫁人时,新郎丈夫则要和数偿还前夫与妻子当年的婚礼费用。

以上就是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2020年涉外离婚新规定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南京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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