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 186-6627-6068

律师介绍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手机号码:18666276068

邮箱地址:13776695015@163.com

执业证号:13201200610493975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涉外婚姻

涉外离婚诉讼所需材料及涉外离婚管辖权范围

地球村形成后,世界各地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的居民之间喜结连理的涉外婚姻也越来越频繁,但是涉外离婚率也是相当高,涉外婚姻一般要进行涉外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涉外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是指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他们之间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通俗地说,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要有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包括港、澳、台,或者是在非我国登记结婚的,均属涉外离婚诉讼。那么,涉外离婚诉讼所需材料有哪些呢?涉外离婚管辖权范围有哪些呢?中国法院不会受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有哪些?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小编为您收集以下内容:

涉外离婚诉讼所需材料

涉外离婚诉讼立案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涉外离婚诉讼立案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下述材料是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准备的: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涉外离婚管辖权范围

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内容:

  1. 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

  2. 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

  3. 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亦可受理。

中国法院不会受理的案件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除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涉外离婚案件之外,中国法院不会受理下列案件:

  1. 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国有居所,但婚姻缔结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国外的;

  2. 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双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且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

  3.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未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离婚案件;

  4. 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一方是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此外,对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涉外离婚案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会涉及到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

以上就是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涉外离婚诉讼所需材料有哪些呢?涉外离婚管辖权范围有哪些呢?中国法院不会受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有哪些?”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相关涉外离婚问题,欢迎咨询南京涉外离婚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1 王勇律师,南京涉外离婚律师,专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提供南京涉外离婚诉讼咨询服务。
手机号码:18666276068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