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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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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

2020涉外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婚姻房产涉及金额巨大,是离婚纠纷中的焦点问题之一。那么2020涉外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小编为您收集以下内容:

2020涉外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在离婚房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房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泌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自由协商的前提,应使双方处于无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掉。

涉外婚姻应该注意的问题:

与外国人缔结婚姻,应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要以感情为基础。

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不仅不稳固,而且极易滋生其他社会危险。本案中的越南妇女何氏庄发现夫家的物质条件未达到其要求时,即产生背叛心理,为惨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第二、要熟悉相关法规。

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家的法律,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当事人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选择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为无效。

第三、要尊重彼此风俗。

由于文化差异等因素,形成了各国不同的风俗,与外国人缔结婚姻,就应当尊重彼此风俗,不能有主次之分。本案悲剧的另一个诱因就是越南妇女何氏庄风俗习惯未得到充分尊重。

由此可见,在涉外离婚房产分割的过程中有六个原则是需要当事人遵循的,具体包括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以及男女平等原则。以上就是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2020涉外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婚姻房产问题,欢迎咨询南京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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