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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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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未婚生子,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现代社会里,一见钟情的概率比较大,一见钟情就同居也屡见不鲜,那么同居未婚生子,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呢?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小编为您收集以下内容:

未婚生子,孩子的抚养权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的义务。

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怀孕的,如果双方或者一方不愿意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权。

男女双方不愿意领证结婚的,女方将孩子生下来,男方没有赔偿责任(这是道德调整的层面),但是男女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义务。双方也可以争夺抚养权,如果孩子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情况下判给女方,特殊情形除外;如果双方达成协议,随男方生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男女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会将子女是否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做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男女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法律解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方或母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调高,但一般不超过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抵子女抚养费。

第十四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由此可见,未婚生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一般情况下判给女方,特殊情形除外。以上就是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未婚生子,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的相关法律知识,若与更多子女抚养问题,欢迎咨询南京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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