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 186-6627-6068

您所在的位置: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 >法律法规

律师介绍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手机号码:18666276068

邮箱地址:13776695015@163.com

执业证号:13201200610493975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法律法规

涉外婚姻中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

(一)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含港澳台公民,下同);一方当事人住在我国国内,另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外,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的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   

(二)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的,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因各种原因,居住地有关机构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或在国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三)夫妻双方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   

(四)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相应措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1 王勇律师,南京涉外离婚律师,专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提供南京涉外离婚诉讼咨询服务。
手机号码:18666276068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